(2017)辽012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元与被告王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元,王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298号原告:陈桂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宇,系辽宁爱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军,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于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桂元与被告王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桂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陈桂元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