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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627吴江市明谊钢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明谊钢构安装有限公司,苏州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627号原告:吴江市明谊钢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综合物流园312国道西南侧。法定代表人:夏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栾,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军,公司员工。原告吴江市明谊钢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明谊钢构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明谊钢构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90元,减半收取10095元,由原告吴江市明谊钢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苏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