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守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催30号申请人个体户杨中锋,住所地许昌市。委托代理人杨洋,男,汉族,住址河南省许昌县。申请人个体户杨中锋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务中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83035元,出票日期:2016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0日,收款人:个体户杨中锋,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个体户杨中锋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