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玉林与陈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林,陈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627号原告:邓玉林,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勇,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林诉被告陈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70元,由原告邓玉林负担。审判员 陈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