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巨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朝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巨圣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朝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081号原告:重庆巨圣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人和春天小区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316650662。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均,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巨圣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巨圣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朝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巨圣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巨圣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重庆巨圣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巨圣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