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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广福与吉林省永隆泉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广福,吉林省永隆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白广福,男,1974年7月2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永隆泉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广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永隆泉酒业有限公司坐落于磐石市开发区仙人街综合楼及厂房进行了查封。对申请执行人白广福提供担保的其所拥有的坐落于明城镇和平街营业用房、明城镇和平街福顺花园9号门市、磐石市河南街湘华小区C栋322号成套住宅、白爱英所有的坐落于河南街国土资源局住宅421号成套住宅、白焕英所有的坐落于河南街龙泰富力湾1121号成套住宅进行了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白广福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隆泉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辉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