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卫与桦甸市鸿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793号原告:周卫,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鸿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副食商城63号。法定代表人:宋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卫与被告桦甸市鸿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辉、被告鸿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鸿扬公司给付工程款56800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鸿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周卫承包鸿扬公司在桦甸市金沙镇珠子营工地钻孔四个,当时约定每米280元,签订了钻井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给付工程款。2015年9月30日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完成程量1989.65米,经结算,鸿扬公司共欠款557102元。2014年尚欠工程款10900元,合计568002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周卫诉讼请求。鸿扬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周卫没有给鸿扬公司打过钻孔,更不存在鸿扬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周卫所主张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请。周卫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出具的钻孔终孔通知书4份(柜子石矿区)、录音光盘两份、2017年7月4日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证明材料一份、出庭证人安某、孙某、宋某证言等证据,虽然鸿扬公司对其有异议,但该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本院对此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周卫系自然人,无工程施工企业资质。鸿扬公司自2014年和2015年将其钻探工程发包给周卫进行施工,经双方决算,鸿扬公司共欠周卫工程款568002元。周卫要求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院认为,虽然周卫无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与鸿扬公司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鸿扬公司已对实际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结算,鸿扬公司所抗辩的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给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鸿扬公司应按实际欠款数额给付周卫工程款,周卫所请求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周卫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甸市鸿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周卫工程款568002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68002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被告桦甸市鸿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