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海童与王晓鹏、吴绍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111号原告:赵海童,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青岛科威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清,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鹏,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莱西市城关医院工作(莱西市。被告:吴绍君,男,65岁,汉族,现在莱西市城关医院工作(莱西市。被告:莱西市夏格庄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镇驻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天津路紫荆城7-2号别墅。原告赵海童与被告王晓鹏、吴绍君、莱西市夏格庄中心卫生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海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24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王晓鹏驾驶鲁B×××××号轿车沿威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向右转弯时,遇原告赵海童骑电动车沿威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赵海童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晓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海童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公司名称错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海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