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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16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庆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16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庆国,男,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召英、曹国山、谷志宏、董庆国、程学滨、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东河口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董庆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庆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庆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华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