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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4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纪凡明、日照福加五金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凡明,日照福加五金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149-1号申请人:纪凡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日照福加五金磨具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郑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33676。法定代表人:陈志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纪凡明与被申请人日照福加五金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或价值相应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福加五金磨具有限公司的存款22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纪凡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靳如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