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洪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洪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547号原告: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南城新区委八组(金州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宏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新,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义,男。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洪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