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侯爱玲与被执行人李权民、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爱玲,李权民,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侯爱玲。被执行人:李权民。被执行人:王小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爱玲与被执行人李权民、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权民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刑入狱,除本院依法拍卖其与王小燕共有的恒大绿州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3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江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