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51号原告:韩某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高某某,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