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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棋胜大众汽修店与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棋胜大众汽修店,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175号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棋胜大众汽修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南三鑫国际汽车文化广场地下层C区***号。经营者:王文联,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谭凤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棋胜大众汽修店与被告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棋胜大众汽修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岳塘区棋胜大众汽修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岳塘区棋胜大众汽修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湘潭市岳塘区棋胜大众汽修店负担。审 判 员 龚   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   婧代理书记员 刘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