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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汤显达与刘博文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显达,刘博文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612号原告:汤显达,男,199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刘博文,女,20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原告汤显达与被告刘博文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显达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