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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0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于楠与蒋俊家、周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楠,蒋俊家,周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955号原告:于楠,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蒋俊家,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周翩,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于楠与被告蒋俊家、周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蒋俊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红兰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瑛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