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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非晶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调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非晶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调压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968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非晶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北周卦村。法定代表人:樊清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调压器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新博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王延珠。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非晶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博山调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调压器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调压器厂银行的存款213674.3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