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海平与李旭文、李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平,李旭文,李建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民初1111号原告魏海平,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赵瑞芬,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文,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人,住本市。被告李建秀,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人,住本市。原告魏海平与被告李旭文、李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海平及委托代理人赵瑞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旭文、李建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海平诉称,被告李旭文于2015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43000元,在2016年1月20日偿还1000元后,于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6月20日将剩余借款42000元全部还清,由被告李建秀即被告李旭文的父亲承担保证责任。现该借款已到期,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旭文向原告偿还借款42000元,被告李建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旭文、李建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被告李旭文向原告借款43000元,2016年1月20日还款1000元。2016年1月29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本人李旭文于2015年6月20日向魏海平借肆万叁仟元整,李旭文于2016年1月20日已还魏海平壹仟元整,还剩余肆万贰仟元整未还,李旭文承诺于2017年6月20日,将剩余欠款全部还清”。李旭文作为借款人,李建秀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中签字并按了手印。2017年7月3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旭文偿还借款42000元,被告李建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旭文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建秀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其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旭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借款42000元,被告李建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李旭文负担,被告李建秀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