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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福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福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023号原告: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利民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079757849X。法定代表人陈鑫东,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福荣,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安溪县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