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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关羽路**号。法定代表人:潘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莫继才。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沪贸仲裁字第155号裁决书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审判员 王碧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