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与郑勇、曾永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郑勇,曾永幸,杨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8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79753083Y。代表人:文刚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郑勇,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被告:曾永幸,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霄,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现住秭归县。系上列二被告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诉被告郑勇、曾永幸、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雅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