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庆明与潘中生、常会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明,潘中生,常会平,胡钢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656号原告:刘庆明,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潘中生,又名潘大生,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常会平,女,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胡钢强,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明与被告潘中生、常会平、胡钢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庆明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朱春建人民陪审员 李秋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亚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