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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庆明与潘中生、常会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明,潘中生,常会平,胡钢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656号原告:刘庆明,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潘中生,又名潘大生,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常会平,女,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胡钢强,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明与被告潘中生、常会平、胡钢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庆明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朱春建人民陪审员  李秋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亚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