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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龙哲与张信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龙哲,张信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135号原告:申龙哲,男,1983年2月2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威远城。被告:张信子,女,1972年1月18日生,朝鲜族,龙井市进修学校教师,住延吉市宜居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龙哲诉被告张信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龙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龙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全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