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龙哲与张信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龙哲,张信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135号原告:申龙哲,男,1983年2月2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威远城。被告:张信子,女,1972年1月18日生,朝鲜族,龙井市进修学校教师,住延吉市宜居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龙哲诉被告张信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龙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龙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全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