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超超与被申请人杨国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超超,杨国栋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特43号申请人:张超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民,男,系申请人张超超表哥。被申请人:杨国栋,男。申请人张超超与被申请人杨国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超超称:2015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杨国栋因资金周转所需,从申请人张超超处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4%,服务费0.6%,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申请人用其位于运城市圣惠北路92号春天花园××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作抵押担保,2015年2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运城市房他证市辖区字第**××号)。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杨国栋未按照约定归还本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运城市圣惠北路92号春天花园××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运城市房他证市辖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所得款项由申请人在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月30日起算至款付清为止)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张超超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借款借据、电子银行回单、房屋抵押他项权证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杨国栋称:对申请人张超超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借款抵押登记属实。借款后本息均未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国栋向申请人张超超借款,用其位于运城市圣惠北路92号春天花园××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在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借款抵押担保关系已经成立。现被申请人杨国栋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申请人张超超作为抵押权人,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约定利息及服务费过高,申请人调整为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杨国栋所有的位于运城市圣惠北路92号春天花园××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申请人张超超在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月30日起算至款付清为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