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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前成与永安财保云阳营销服务部袁祖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前成,李永杰,袁祖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营销服务部,云阳县公路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前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东,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杰,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东,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祖顺,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营销服务部,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88622731。负责人:钟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公路局,住所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773号。法定代表人:谭德笃,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前成、李永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前成、李永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前成、李永杰已与被上诉人袁祖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营销服务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黄前成、李永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前成、李永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上诉人黄前成、李永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能萍审判员  铁晓松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