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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031张永恒与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恒,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4031号原告:张永恒,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永恒与被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永恒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永恒负担。审 判 长  杨才国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翟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