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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秋敏与费金川、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敏,费金川,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306号之一原告:张秋敏,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费金川,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法定代表人:杨成禄,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秋敏诉被告费金川、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秋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秋敏负担。审判长  刘庆文审判员  赵明亮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