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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3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32号之三原告郝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某某的工资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的工资账号。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