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3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32号之三原告郝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某某的工资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的工资账号。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