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99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火某某,女,1988年5月4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