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与舒玉萍、石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370号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六务村。法定代表人:覃克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舒玉萍,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石元清,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玉萍、石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立案当日即向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费案件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611元;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收到《受理费案件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