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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2民初984号原告闫某,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章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具体住址不详。(缺席)原告闫某诉被告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章某雇佣原告给第二被告公司安装彩钢厂房,后经双方结算,章祥才于2015年2月16日给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4月10日付清。欠条出具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至今不予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欠原告的劳务工资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章祥才雇佣原告在甘肃鸿庆创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彩钢厂房安装工作。2015年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0元欠条一张。后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支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举的欠条原件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现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5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祥才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支付原告闫某劳务工资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惠民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