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郎亚宾、方淑玲等与郎亚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亚宾,方淑玲,郎亚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102号原告:郎亚宾,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方淑玲,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亚斋,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法定代表人:郑申,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亮,刘洪彬,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7街2号院7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郎亚宾、方淑玲与被告郎亚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亚宾,方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郎亚宾,方淑玲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路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