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勤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勤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223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952487。法定代表人:孙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勤练,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勤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杨勤练自觉向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