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亚芬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芬,田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216号申请执行人吴亚芬,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田维玲,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吴亚芬与田维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8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亚芬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维玲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2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