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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天学犯盗窃罪、王小超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学,王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天学,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米易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0元;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小超,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2014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二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天学犯盗窃罪、被告人王小超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世维、助理检察员张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天学、王小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郭天学在米易县攀莲镇鼎峰网吧楼下,将潘某停放在鼎峰网吧楼下的一辆黑色轩马牌TDR-7205型电动车盗走。2、2017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天学伙同被告人王小超在米易县攀莲镇茶园巷岔路口,将倪某停放在岔路口的白色丰田牌越野车后排车窗撬烂后,将倪某车内的四瓶茅台酒、三瓶青花郎酒、一部苹果6S手机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倪某被盗四瓶茅台酒价值5200元、三瓶青花郎酒价值1950元、一部苹果6S手机价值2344元,合计9494元3、2017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天学伙同被告人王小超在米易县攀莲镇河熙小区,将龙某停放在河熙小区7栋楼下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后排车窗撬烂后,从车内将两瓶五粮液酒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龙某被盗两瓶五粮液酒价值1640元。4、2017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天学伙同被告人王小超在米易县攀莲镇河熙小区,将江某停放在河熙小区8栋楼下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后排车窗撬烂后,将车内三瓶茅台酒、五瓶五粮液酒、一条红韵香烟盗走。5、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郭天学在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8组万友修理厂外面沙厂,将周某停放的一辆绿色安尔达牌TDR553Z型电动车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被盗电动车价值3797元。6、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郭天学在米易县攀莲镇东兴路,将曹某停放在公路边的白色雪弗兰SUV车后排车窗撬烂,将曹某车内的一台黑色联想20DCA0A0CD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曹某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600元。(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小超从他人处购买冰毒50克。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王小超被抓获后,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对其做人身检查时发现其持有冰毒。经称量,其持有的冰毒共重19.07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小超携带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民警在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2组66号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电瓶车行迹可疑,立即对车辆使用人郭天学进行盘查,郭天学无法提供该车来源及用途,民警遂对郭天学租住的房屋及周围进行搜查,搜查后经民警做大量思想工作及在事实证据面前,郭天学供述了2017年1至2月期间其在米易县城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后公安民警依法对郭天学租住房屋内及周围的黑色轩马牌电动车一辆、绿色安尔达牌电动车一辆、红韵牌香烟一条、黑色联想牌电脑一台,作案工具黑色挎包一个、黑色鸭舌帽一顶、改刀一把、手电筒一把予以扣押。同年2月24日18时许,米易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西昌高速公路出口一辆眉山至西昌的高速客车上将王小超抓获。王小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据王小超称其盗窃的酒均放在西昌市西郊乡一个名叫陈某的租住房内,公安民警立即对陈某租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被盗青花郎酒一瓶。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扣押的被盗物品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同时查明,本案中因潘某无法提供其被盗的黑色轩马牌电动车的初始购置日期,故其被盗的电动车未能作价格鉴定。因江某拒绝提供其购买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的商店地址及联系方式,其车内的红韵香烟据江某称是烟草公司内部特供香烟,没有市场销售价格,且声称其不愿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公安机关未能获取江某车内被盗物品的价格证明,未能进行价格鉴定。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1、潘某、倪某、龙某、江某、周某、曹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肖某、黎某、喻某的证言,米易县公安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二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及资质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分别以被告人郭天学犯盗窃罪、被告人王小超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天学、王小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小超明知是冰毒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二被告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多次实施破坏性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超触犯两种罪行,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因盗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天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二、被告人王小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郭天学、王小超共同退赔倪某被盗物品价款8844元,退赔龙某被盗物品价款1640元。以上款项合计104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四、作案工具黑色挎包一个、黑色鸭舌帽一顶、改刀一把、手电筒一把予以没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冰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赵秋岚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