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林兵与刘红昌、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林兵,刘红昌,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苏林兵,男,1966年10月8日生,住山西省长治县。被执行人刘红昌,男,1968年4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西塔楼18层6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林兵与刘红昌、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方雅居开发有住宅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东方雅居2号楼1单元2至12层共22套房屋;2单元1至16层共32套房屋;3单元7至18层共24套房屋。二、被执行人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保管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非经本院同意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