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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焕友与王敏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友,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41号申请人张焕友,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执行人王敏,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9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张焕友申请执行王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申请人张焕友进行司法救助90000元,现申请人张焕友已领取该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