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焕友与王敏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友,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41号申请人张焕友,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执行人王敏,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9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张焕友申请执行王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申请人张焕友进行司法救助90000元,现申请人张焕友已领取该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