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秦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银行存款5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晋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