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小静与王玉全、潘占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静,王玉全,潘占滨,杨达,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91民初266号原告:王小静,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全,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潘占滨,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达,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太云,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辉,该学校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景,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小静诉被告王玉全、潘占滨、杨达、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4日,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组织原告参加扶贫捐赠活动前往青龙县凤凰山乡益海学校。在活动中,原告及其他参与者乘坐的活动车辆(车牌号:辽P×××××)在凤凰山乡县道上行驶时,剐蹭到路边的电线。车辆司机被告潘占滨要求原告帮忙挑开车顶电线。在原告打开天窗挑电线时,被告潘占滨突然将车辆向前开动,致使刮在车辆的电线直接打在原告脸上,造成原告当场休克。原告随后被送至青龙县人民医院,因伤势过重又转院至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下颌部软组织撕裂。原告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涉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王玉全、杨达,被告潘占滨为其雇员,故被告王玉全杨达应与被告潘占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依法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70,736.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杨达同意支付原告赔偿款115,000元,已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表示放弃其他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全、潘占滨及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