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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汪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汪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7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主要负责人:陈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高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职员,住高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汪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以被告已刑事关押,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