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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爱民、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民,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孙卫东,韩华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535号申请人:冯爱民,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南路十一公里处路西。法定代表人:韩振兴,经理。被申请人:孙卫东,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韩华之,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冯爱民与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孙卫东、韩华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被申请人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孙卫东、韩华之的银行存款57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查封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孙卫东、韩华之的房屋或车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张士群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