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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某某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特64号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彭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彭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依婷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某某诉称,其父彭某甲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全家及亲友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彭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彭某甲,男,汉族,原住重庆市××区。被申请人彭某甲系申请人彭某某之父。2007年1月彭某甲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其亲属虽经多方寻找,仍未有消息,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提供了彭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公安局二郎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彭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彭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某甲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全家多方寻找,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已满四年。申请人彭某某系彭某甲之子,现申请宣告彭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