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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云南恒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499号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区惠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经海林。委托代理人奚春锋,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恒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青山工业片区。法定代表人曹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恒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恒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恒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俞昌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玮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