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学功与衣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功,衣旭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145号原告:董学功,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衣旭亮,男,35岁,汉族,住莱西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董学功负担。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仲笑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