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吉锋与许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锋,许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吉锋,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华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吉锋与被执行人许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许华龙偿还王吉锋借款5万元从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3000元。在2015年元月3日之前偿还王吉锋本金5万元,并支付2015年12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许华龙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许华龙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吉锋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华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锋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英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