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426号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李家营乡苗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化勇,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00元,减半收取4,440.00元,由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