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洪兵与蚌埠市粮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兵,蚌埠市粮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25号原告:王洪兵,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蚌埠市粮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六分场食品区。法定代表人:顾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邓丽(实习),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兵与被告蚌埠市粮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王洪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洪兵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