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行审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靖江市人民政府与刘旭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江市人民政府,刘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91行审163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叶东华,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桐,靖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锐,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旭红,女,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征补决[2016]6号靖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称,其依法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靖政发[2016]84号《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从2016年6月25日起需征收靖江市旧城改造15号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因征收实施单位靖江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旭红未能就上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靖征补决[2016]6号靖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房屋实施征收,给予货币补偿合计3387600元,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靖江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移交手续、领取房屋补偿款,并将被征房屋搬迁腾空。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决定后,于2017年1月20日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但仍拒绝办理交房手续,经催告仍未履行。请求根据靖征补决[2016]6号靖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旭红位于涉案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征收。申请执行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据组一:1.靖江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征收资金账户);3.靖江市规划局靖规[2015]27号关于对旧城改造14号、15号地块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意见;4.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旧城改造14号、15号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5.靖江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旧城改造14、15号地块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意见;6.靖江市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旧城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的通知;8.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9.靖江市房屋征收调查公告(靖建征调字[2015]第1号);10.关于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的公示;11.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靖江市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及公示照片,靖江市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2.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靖江市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及公示照片、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13.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政发[2016]8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政发[2016]83号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及公示照片;14.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政发[2016]84号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靖政发[2016]85号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及公示照片;15.选定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材料;16.2016年7月14日旧城改造15号地块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旧城改造15号地块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表(私房部分)、旧城改造15号地块被征收房屋调查及认定情况复核公示表、旧城改造15号地块征收红线图及公示照片。证据组二:1.被执行人身份信息;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登记审批表;3.靖江市房屋征收调查登记手册;4.被征收房屋调查及认定结果、送达回执;5.房产平面图,靖江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现场勘查、计算、复核表,现场测量草图,现场勘测调查表,室内装修登记表,附属物登记表,复核单;6.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表、房屋征收补偿装修及附属物分户估价表及送达回执;7.被征收房屋匡算表;8.房屋征收洽谈记录;9.资金提存证明;10.靖江市人民政府靖征补决[201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邮寄凭证;11.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泰行复第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2.江苏省靖江市公证处(2017)泰靖证民内字第490号公证书;13.靖江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书;14.靖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及2017年5月18日送达回执;15.被执行人2017年5月19日申辩书。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靖征补决[2016]6号靖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刘旭红邮寄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于次日签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泰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泰行复第3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靖征补决[201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告知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5月18日送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靖征补决[2016]6号靖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职权正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征收补偿方案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靖征补决[2016]6号靖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许强制执行;由靖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 巍书 记 员 俞 洋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