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薛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5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强,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22时1分许,被告人薛强无证酒后驾驶悬挂LV975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原苏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66KM+270M处时,撞到前方行人陈某,致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薛强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鉴定,陈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葛某、仝某、王某1、王某2、薛某、陈某、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者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珊珊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