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韵宅木业有限公司、马桂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韵宅木业有限公司,马桂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韵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志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桂霞,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广州市韵宅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桂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即上诉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综合楼)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业即案涉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